三、行政暨公职司有权限定出一般制度职程之职务性质,并对其他部门为订定特别制度职程之职务性质而作出之建议发表意见。
(*)关于澳门公共行政现存职程及工人和助理人员的职务性质,参阅行政暨公职司于1998年出版的《澳门公共行政职程》及于1997年出版的《工人和助理人员》。
第十六条
(职程之设立、更改或消灭)
部门主动设立、重组、转换、更改或消灭职程时,需经行政暨公职司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表)
载于本法规附件一及附件二之表,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薪俸表)
一、为各职等及职阶所定之薪俸,均以本法规附件一表一所载之薪俸表之薪俸点为准。
二、相应于每薪俸点之金额系按下列公式订定:(*)
VI100xIn
VIn=
----
100
v--100薪俸点为之金额;
i--薪俸点;
n--变量(每一薪俸点之金额)。
三、薪俸之调整系按更改第一款所指表内100点之金额之比例为之。
(*)经1990年1月15日第3期《政府公报》更正后的行文。
第二章
一般制度职程
第十九条
(制度)
一、一般制度职程之级别及晋程,以本法规附件一表二及表三为准。
二、本法令附件一表四所列之职程为一般制度职程。
第二十条
(工人及助理员)
一、工人及助理员不列入职程体系内,但得按本法规附件一表二及表三所载要件及薪俸点,以散位制度录取。(*)
二、晋升之一般规则适用于工人及助理员,但不影响上款规定之适用。(**)
三、不论工人及助理员获给予何种特定职务,其所使用之职称均载于附件一表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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