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信息;
g)传译及翻译;
h)海事及港务;
i)气象及地球物理;
j)卫生;
l)治安;
m)旅游;
n)统计;
o)市政服务;
p)法院、登记及公证。
二、属教育、卫生、治安,以及法院、登记及公证等范畴之特别制度职程,由专有法规规范。
第二节
社会传播
第二十五条
(编辑)
一、编辑职程属社会传播范畴之特别制度,具有相应于附件一表三第七级别之晋程及薪俸点。
二、凡有足够依据证实从事有关行业逾一年之专业人士及实习人员,或具有十一年级学历且曾接受新闻领域培训之人,得进入编辑职程。
三、上款所指要件,以专业工作证、雇主实体认证之声明书或学历证书证明。
第三节
邮电
第二十六条
(列举)
下列者属邮电范畴之特别制度职程:
a)邮务技术员;
b)邮务辅导技术员;
c)无线电通讯辅导技术员。
第二十七条
(邮务技术员)
一、邮务技术员职程具有相应于附件一表三第八级别之晋程及薪俸点。
二、进入本职程者,须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a)具有高等课程学历;
b)在特级邮务辅导技术员职级工作至少三年,工作评核不低于"良",且具有适当之邮务培训高级课程学历。
第二十八条
(邮务辅导技术员)
一、邮务辅导技术员职程具有相应于附件一表三第七级别之晋程及薪俸点。
二、进入本职程者,须在首席邮务员职级工作至少三年,且工作评核不低于"良"。
三、如无上款所述之人员,凡具有十一年级学历之人,或具有九年级学历、完成适当培训课程且实习成绩及格之人,得进入本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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