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资项目构成、 第九条 财政统发工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1.机关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构成: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奖金、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保留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回民补贴等。 2.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构成:职务工资、活工资、提高工资标准10%部分、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回民补贴、保留工资和津补贴、教·(护)龄津贴等。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 费构成:基本离退休金,离退休后新增的离退休费(生活补贴),保留津补贴、保留奖金,以及乘车费、健康休养费、护理费等。’ 4.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其他工资或工 资性项目。 第十条 各级政府规定的未纳入工资范畴的其他各种补贴、补助、津贴等不得列入财政统发的工资项目。计内临时工的雇请按规定严格控制并报请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其工资列“公用经费”支出。 四、工资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预算安排时,由单位编制工资计划和工资项目报表编制、人事部门审批签章;财政部门审核并将属财政支付的工资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统筹安排,然后由工资中心建立工资档案。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工资经费来源维持原渠道不变。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国库增设“工资资金专户”,同级国库根据每日入库资金情况,按照财政预算部门的要求,将入库资金按比例划入“工资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工资中心要根据核定的年度工资预算按月分款、项、目填列用款计划,交财政预算部门和综合计划部门办理核拨手续。财政预算部门和综合计划部门分别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工资和纳入单位工资计划的预算外资金逐月按进度从国库的“工资资金专户”和财政专户中划拨。 纳入工资资金来源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工资资金专户,由乡镇财政和乡镇联校同时签章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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