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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财政部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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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87号文件发布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现将《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征收范围,即《暂行规定》第二条 所称“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是指按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报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国营大中型企业。

第三条 工资总额随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上缴税利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调节税(或上缴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 所称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是指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上缴税利挂钩浮动,并在银行单独设立工资基金(包括工资增长基金)专用帐户的国营企业。

第五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 所称“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十种特定燃料、原材料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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