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标准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工一方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经营者组织、工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坚持三方参与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集体合同的审查,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经营者组织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九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劳动标准; (二) 劳动纪律; (三) 集体合同期限; (四) 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六)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七)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八)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前条(一)项年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 (一)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和增减幅度、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 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形式等; (三) 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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