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政策接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2)农村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按政策足额落实定期补助金和临时救济金;落实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逐步提高定期补助、临时救济和残疾人专项补助标准。
——实施税费改革的区县,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列入乡镇财政预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落实北京市对残疾人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两税附加的优惠政策。尚未进行税费改革的区县,对残疾人继续实行救济和统筹扶助等优惠政策。 ——各类敬老院、养老院等福利机构依据政策接纳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残疾人;对分散供养对象提供生活保障和服务;对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及时给予救助。
3、 制定优惠政策,实行特别救助
——在落实现行社会保障政策和对残疾人专项生活困难补助的基础上,扩大保障救助范围。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孤残人家庭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残疾人,无业的精神病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人给予生活保障、定期补助救助。
——在落实现行社会保障措施基础上,设立专项补助,对无业、重度残疾、一户多残和有特殊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扶助,解决其生活、就业、子女入学、配用辅助用具等困难,提高对残疾人的保障救助水平。
——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和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逐步解决全市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孤残人家庭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残疾人、无业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人的医疗和养老的困难。
4、 推动社会助残
——各级政府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残疾人贫困户“结对子”,开展多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解决残疾人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并逐步规范,形成制度。 ——将助残活动融入社区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社区资源、场地和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医等方面的帮助。
——切实将残疾人纳入“春蕾计划”、“幸福工程”、“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行动”等社会救助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各类重度残疾人寄养机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寄养机构管理办法、细则,加强对寄养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护被寄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寄养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 统计检查
——认真做好统计工作,继续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做到层层审核,严格把关,报表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报送及时。
——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系统工作落实情况,各级残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01年11月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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