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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11-14
【法律文号】:京残发[2001]198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残发[2001]198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政策接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2)农村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按政策足额落实定期补助金和临时救济金;落实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逐步提高定期补助、临时救济和残疾人专项补助标准。

——实施税费改革的区县,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列入乡镇财政预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落实北京市对残疾人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两税附加的优惠政策。尚未进行税费改革的区县,对残疾人继续实行救济和统筹扶助等优惠政策。 ——各类敬老院、养老院等福利机构依据政策接纳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残疾人;对分散供养对象提供生活保障和服务;对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及时给予救助。

  3、 制定优惠政策,实行特别救助

——在落实现行社会保障政策和对残疾人专项生活困难补助的基础上,扩大保障救助范围。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孤残人家庭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残疾人,无业的精神病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人给予生活保障、定期补助救助。

——在落实现行社会保障措施基础上,设立专项补助,对无业、重度残疾、一户多残和有特殊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扶助,解决其生活、就业、子女入学、配用辅助用具等困难,提高对残疾人的保障救助水平。

——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和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逐步解决全市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孤残人家庭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残疾人、无业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人的医疗和养老的困难。

  4、 推动社会助残

——各级政府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残疾人贫困户“结对子”,开展多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解决残疾人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并逐步规范,形成制度。 ——将助残活动融入社区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社区资源、场地和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医等方面的帮助。

——切实将残疾人纳入“春蕾计划”、“幸福工程”、“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行动”等社会救助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各类重度残疾人寄养机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寄养机构管理办法、细则,加强对寄养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护被寄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寄养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 统计检查

——认真做好统计工作,继续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做到层层审核,严格把关,报表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报送及时。

——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系统工作落实情况,各级残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01年11月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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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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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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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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