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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委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总工会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87】市劳企字第444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委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总工会
【87】市劳企字第444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委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五、各单位在处理违纪职工时,被处理职工如发生《通知》三款所指出的行为,企业、单位可向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派出所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人劳【1987】5号
(一九八七年三月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经济委员会、公安厅(局)、总工会: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辞退规定》),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贯彻实施这一规定,对于加强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保证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国营企业都要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辞退规定》领会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劳动纪律观念和执行规定的自觉性.企业要根据《辞退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辞退违纪职工的具体条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贯彻实施.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当地工会组织备案.
    二、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然无效的,可以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辞退规定》办事.如发现辞退不当的,要及时纠正;发现确属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企业对被辞退违纪职工,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简单从事,防止矛盾激化.辞退后,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按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三、被辞退的违纪职工拒绝接受企业的正确处理,搅乱企业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用写恐吓信等方法威胁他人安全,以及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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