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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5-9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0]11号 【执行日期】:2000-5-9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0]11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覆盖城镇所有企业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保障妇女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在抓好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工作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对促进全省社会保障事业的整体协调发展有着十分重要意义。为了加快我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步伐,确保《生育保险覆盖计划》的顺利实施,力争年内基本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的保险覆盖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
  一、 努力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各地要认真自查《生育保险覆盖计划》(川劳险[1998]6号)的落实情况,已经实现了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动作,巩固已有工作成果。尚未完成《生育保险覆盖计划》任务的地区,要加快工作步伐,扩大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面。绵阳、达州、甘孜三市、州力争年内各新增3个县,乐山、阿坝两市、州年内各新增2个县,德阳、攀枝花、宜宾、雅安、眉山、凉山六市、地州年各新增1个县。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各地要抓住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的有利时机,加大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执行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各类企业和职工参统率。
  二、 合理控制生育保险费率水平。各地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稀"的原则,从严控制、适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水平、防止基金结余过多(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实际支付额的30%)。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费率目前应努力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左右,最高不得超过1%。个别地区费率超过1%的,要坚决调整到1%以内。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生育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规范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和支付标准。各地要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和《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川劳险[1997]11号),以及国家四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问题的通知》(劳社部[1999]32号)的规定精神,将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原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项目。从加大对定点医院的管理制约,切实降低生育医疗费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出发,制定既符合国家法规,又切合本地实际的统一的生育待遇支付标准。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二条 "实行母乳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的规定,其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工资,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企业按原资产渠道支付待遇。
  四、 加强基金征缴监管,逐步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生育保险费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征缴为一体,努力提高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率。要严格按照基金收支规定,加强基金的监管,保证基金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等违纪行为发生,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的有效运作和安全。各地要针对近年工作实际,不断总结经验,从方便企业,减轻企业事务负担,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加强调查研究,积极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生育医疗费实行与定点医院结算,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新路子、新办法、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五、 加强领导、团结协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把生育保险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切实加强工作领导;要根据工作需要,调配一支精干高效的生育保险工作队伍。确保日常工作的有序进行;要结合本地实际,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特别是加强对生育保险滞后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检查督促。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注重与财政、卫生、计生委、工会、妇联等部门的团结协作,加强生育保险政策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齐心协力推进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促进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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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尽快在数据库中建立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身份标识的通知
·关于尽快在数据库中建立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身份标识的通知
·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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