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条例》第二条 第(二)项中所说的"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这里所说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五、《条例》第二条 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条例》第二条 和第三条 中"职工"的含义是什么?
答:"职工"是指按照国家的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
七、《条例》第五条 中所说的"共同理由"是指什么?
答:共同理由是指职工一方三人以下发生劳动争议后,基于同一事实经过而且申请仲裁的理由相同.
八、《条例》第十一条 中的"期限"如何理解?
答:《符合》第十一条 中的"规定的期限",就是指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可以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行决定.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受理范围及职责,亦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已经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应予保留.
十、《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中"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如何理解?
答:劳动行政主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指劳动处理主管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业务管理机构,与同一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十一、《条例》第十五条 中可以但任仲裁员的"工会工作者"是指哪些对象? 答:可以担任仲裁员"工会工作者"是在各级地方工会、各行业工会内从事工会职能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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