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京劳仲发字[1993]383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
京劳仲发字[1993]383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四、《条例》第二条 第(二)项中所说的"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这里所说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五、《条例》第二条 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条例》第二条 第三条 中"职工"的含义是什么?

  答:"职工"是指按照国家的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

  七、《条例》第五条 中所说的"共同理由"是指什么?

  答:共同理由是指职工一方三人以下发生劳动争议后,基于同一事实经过而且申请仲裁的理由相同.

  八、《条例》第十一条 中的"期限"如何理解?

  答:《符合》第十一条 中的"规定的期限",就是指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可以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行决定.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受理范围及职责,亦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已经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应予保留.

  十、《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中"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如何理解?

  答:劳动行政主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指劳动处理主管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业务管理机构,与同一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十一、《条例》第十五条 中可以但任仲裁员的"工会工作者"是指哪些对象? 答:可以担任仲裁员"工会工作者"是在各级地方工会、各行业工会内从事工会职能工作的人员.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员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成立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