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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湘政办发[1996]47号 【执行日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湘政办发[1996]47号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7〕226号)精神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
老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199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对其中未参加岗位技能工资套改和未按省劳动厅湘劳〔1994〕197号文件规定参加工资调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本养老金。
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元退职生活费。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比照国家机关的办法执行。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实施,尽快落实到位。审批调整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199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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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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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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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关于同意湖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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