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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4-2-20
【法律文号】:京社保发[2004]7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京社保发[2004]7号
【字体:  
关于做好2004年度缴费工资基数采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做好2004年度缴费工资基数采集工作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4]7号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各委托代办机构、各参统单位:   为了确保2004年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现将2004年基数采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被保险人以本人2003年1至12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核定2004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依据。   二、 被保险人在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中统一使用一个工资收入。其中,在人才、职介与街道(镇)社保所缴费的个人存档人员,在其选定2004年缴费基数时,其养老、失业使用同一缴费基数。   三、 缴费单位在填报单位被保险人上一年月均工资收入时,可采取手工报表和基数程序报盘两种形式。缴费单位在进行工资收入采集时不做上限、下限限制,社保经办机构读入采集盘时,依据有关规定统一按险种设定上限和下限。   四、 2004年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的基数采集软件仍沿用为缴费单位发放的2003年基数采集软件,2004年医疗保险基数采集则使用新下发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信息管理子系统》。缴费单位须在2004年3月15日前将养老、失业、工 伤三险基数采集盘和医疗保险基数盘、《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工资情况表》(104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一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以便审核。   五、各相关单位要对缴费工资基数按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并按要求填报,上报的用来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的工资收入须经职工本人确认,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基数采集工作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04年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缴费工资基数的顺利采集。   附件一:《关于2004年缴费工资基数采集的时间安排及操作步骤》   附件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   附件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附件四:《2004年基数采集系统使用注意事项》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工资基数 采集 工作 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04年2月16日印 附件一:            关于2004年缴费工资基数采集的时间安排及操作步骤   2004年缴费工资基数采集工作(仅限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分两种方式完成,即手工填报和利用采集软件。 一、 通过程序软件采集   各级社保经、代办机构按单位下卸养老保险在册人员个人信息,已建失业保险在职数据库的,同时下卸失业在册人员个人信息。下卸的个人数据项内容包括电脑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职工身份、缴费状态等信息。   2004年3月10日前,各单位按政策规定完成个人工资总额的录入采集工作。确定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后,生成缴费基数并按险种打印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明细表》(简称《明细表》)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汇总表》(简称《汇总表》),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生成报盘数据,2004年3月20日前分别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对于失业或工伤保险未建立在职人员数据库的单位,所报送的失业和工伤保险的《明细表》和《汇总表》以养老保险的数据为基础。在数据下卸与报送期间如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化,需办理各险种人员增减变化手续。 二、 通过手工填报方式采集   各级社保经、代办机构对于已建立在职职工个人信息库的,按单位打印出《明细表》空表下发各单位(未建立在职职工个人信息库的单位,需按《明细表》及《汇总表》表样)填报内容填报个人工资总额,经本人确认后于2004年3月15日前将《明细表》和《汇总表》分别报送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明细表》录入个人工资总额生成2004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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