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工伤 职工 管理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3年12月3日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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