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劳社监〔2003〕 133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保障年检、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
省、部属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
府第82号令)、《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和《社会保险稽
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决定自2003
年7月起对省部属各单位开展劳动保障年检、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稽核的范围
(一)劳动保障年检的范围为:
1. 省、部属及外省属用人单位;
2.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省级部门注册登记的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具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稽核的范围为:
1. 参加省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
2. 已参加当地劳动保障年检的行业非在杭单位、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
3. 养老保险在杭州市的用人单位,参加杭州市社会保险登记年检、稽核;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在省里的用人单位参加省级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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