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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商务部 【颁布日期】:2004-2-16
【法律文号】:商合发[2004]63号 【执行日期】:
商务部
商合发[2004]63号
【字体:  
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外派劳务培训管理,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劳务培训”是指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对外派劳务人员(含研修生)在出国(境)前进行的适应性培训。

    适应性培训是指外派劳务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国内外法律规章教育、外事教育、所在国(地区)风俗习惯和日常语言教育。

    第三条 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须承担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义务。外派劳务人员应经过培训。

    第四条 经营公司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可采取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培训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经营公司应指定专门的外派劳务培训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对培训质量负责,并通过考试检验外派劳务人员是否具备适应国(境)外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 外派劳务培训教材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统一编写,供外派劳务人员使用。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委托一家专

门机构作为本地区的外派劳务考试中心。考试中心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设立考试点。考试中心或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中心)须与培训机构分开。

    第八条 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已培训的外派劳务人员到考试中心进行考试。

    第九条 外派劳务培训考试试卷由承包商会统一命题,供考试中心使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负责对考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外派劳务人员考试合格后,由考试中心向劳务人员发放《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由考试中心向承包商会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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