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依据是什么? 1998年底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条 规定:“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根据《决定》要求,劳动保障部会同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药监局和中医药局于1999年5月共同制定并下发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同时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评审的原则、程序和办法。
2.为什么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不合理用药支出。通过制定药品目录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是国外医疗保险的通行做法。近几年我国医药科技发展很快,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起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水平还不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有限。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那些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制定药品目录的目的就是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效益,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其出发点不是“卡”,而是“保”,是通过“卡”住不规范用药行为造成的浪费,“保”住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
3、制定《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依据是什么? 2003年4月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九条 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制定。”
4.为什么要制定《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制定《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工伤职工的救治需要,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伤保险筹资水平有限,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各项待遇,必须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与工伤治疗无关的营养滋补和预防用药等非治疗性药品不应列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通过制定目录对工伤保险用药进行管理,也是国际上工伤保险管理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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