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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6-7
【法律文号】:湘劳社政字〔2004〕17号 【执行日期】: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湘劳社政字〔2004〕17号
【字体: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今年要办的“8件实事”,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尽快建立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现就加快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提出如下工作指导
性意见。

  一、就业准入平等

  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制定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实现就业对象身份上的一律平等。确立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地位,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平等竞争。降低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门槛,彻底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限制性政策,一视同仁地制定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政策规定,一视同仁地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等“一条龙”就业服务。

  (一)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登记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凡招用城乡劳动者的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城乡劳动力资源的调查登记工作,掌握城乡劳动力的基础数据和企业用工情况,逐步建立城乡劳动就业服务网络及相关数据库。

  (二)建立城乡统筹的用工管理制度。各地要取消长期以来在就业工作中形成的“先城镇,后农村”的歧视性规定,按照市场需求配置劳动力资源,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用工原则,保障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城乡统筹的用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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