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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5-2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积极吸收高校师范本科毕业生充实县区高中教师队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落到县城,可提前转正定级。对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的,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发放岗位津贴补助,经费由当地财政支付。对离开农村中学任教的,自离开之日起,不再给予岗位津贴补助。
  (三)选拔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和农村工作。自1998年以来,我省连续几年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充实全省乡镇干部队伍,为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农村乡镇干部整体素质,取得了好的效果。各市应积极采取措施,推广吕梁市选拔应届高校毕业生充实乡镇领导干部的做法,把每年干部自然减员的指标用来选拔优秀大学生到乡镇工作。提倡有条件的县(市),积极实施每村一名大学生,到农村工作的毕业生享受干部待遇,工资由县(市)财政发放。工作两年后,对在农村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大学生可选拔到乡镇工作。
  四、深化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乡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每年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整顿清理乡镇干部队伍,清退不合格中小学教师,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在全社会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引导社会各类用人单位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吸纳、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
  五、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省、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中小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数额挂钩。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在人员培训方面给予补贴。对于聘用高校毕业生每年在5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以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六、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以及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毕业生,要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缴登记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市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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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2001年全省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全省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0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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