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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5-2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七、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构建全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体系。2004年我省所有普通高校要建立就业服务信息网,并全部开通,与山西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联网,尽快实现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各市教育局和有条件的中专学校也要加快建设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力争在2005年底以前开通,尽快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八、加快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做好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失业登记、困难救助等方面的工作。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学校都要在2004年年底前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保证。各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信息、档案管理、人事代理、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毕业生仍实行国家规定的两年择业期。离校时未落实单位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可将其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上述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高校毕业生在半年内未找到工作单位并有就业要求者,可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签发到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都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有专门人员负责,并做好免费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等项工作。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城镇失业与再就业统一管理。因患病在短期内无法就业又无生活来源的高校毕业生,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的通知》(民办函〔2003〕116号)中的规定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它社会救济。对于滞留高校未办理户籍迁移的毕业生,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九、认真落实高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政策。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教育厅每年9月向社会公布各学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毕业生就业率达不到50%的专业,要减少或停止招生;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就业率的高校,增设新的专业时,要相应减少就业率低的专业;要将毕业生就业状况列为高校办学评估的核心指标,并列入考核高校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对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的力度,积极推进高职毕业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教育培训工作。教育部门要主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协作,对毕业离校时未找到工作的学生,要分期分批组织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省财政部门要拨专款解决这部分毕业生的培训费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适当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
  十、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管理。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要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招聘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严格控制招聘会规模,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的信用制度,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权益的,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十一、加强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宣传工作。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重点要加强对毕业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择业观的教育,引导他们全面认识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引导毕业生切实树立起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增强基层意识、创业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发挥创业能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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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2001年全省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全省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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