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2]21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困难群体再 就业,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现就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灵活就业工作的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的就业压力很大,结构性矛盾和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相当突出,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实施再就业援助,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不仅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尽的责任,也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参与社会,服务社区,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便社区人民生活,缓解就业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灵活就业的界定和管理服务 (一)灵活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的方式,从事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灵活就业范畴。 (二)街道社区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对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实施管理,并与其签订一定期限的社区灵活就业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可建立劳务派遣组织,受街道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委托,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 (四)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经个人申请,在街道社区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手续的可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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