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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6-3
【法律文号】:内劳社办字[2004]67号 【执行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劳社办字[2004]67号
【字体:  
关于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2]21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困难群体再  
就业,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现就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灵活就业工作的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的就业压力很大,结构性矛盾和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相当突出,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实施再就业援助,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不仅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尽的责任,也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参与社会,服务社区,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便社区人民生活,缓解就业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灵活就业的界定和管理服务
    (一)灵活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的方式,从事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灵活就业范畴。
    (二)街道社区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对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实施管理,并与其签订一定期限的社区灵活就业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可建立劳务派遣组织,受街道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委托,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
    (四)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经个人申请,在街道社区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手续的可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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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关于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在企业转制中做好劳模安置和下岗失业劳模再就业及生活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认真解决好1998年以前下岗分流职工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服务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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