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三条 对劳动法规中有关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范围是: (一)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鉴证情况; (三)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劳动法规中有关就业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范围是: (一)招收、使用本市和外来劳动力情况; (二)招收、使用外籍人员和台、港、澳人员情况; (三)就业、失业等证件的申领、使用情况; (四)职业介绍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劳动法规中有关工资规定、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执行工资宏观调控法规情况; (二)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法规情况; (三)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规情况; (四)在职、退(离)休、退职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各种保险福利待遇情况; (五)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劳动法规中有关职业培训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范围是: (一)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训练单位招生、收费、办学、考核、证书发放情况; (三)《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岗位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证》等证书核发和管理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劳动法规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范围是: (一)国家和本市各项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与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安全教育和检查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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