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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4-21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2]131号 【执行日期】:2002-1-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2]131号
【字体:  
关于定期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报表的通知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局失业保险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基金回收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1号)和我市《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津劳办[2001]360号)精神,及时了解和掌握天津市社会保险各险种基金管理情况,防范和化解基金相关风险,切实做好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经研究,从2002年1月1日起,建立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报表定期报送制度和分析报告制度。
  一、 监督司报表
  1.《未收回纠正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基金季报表》表一见表
  2. 《社会保险基金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情况调查表》表二见表
  3. 《社会保险基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情况调查表》表三见表
  4. 《社会保险基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转存国有商业银行情况调查表》表四见表
  5. “表一、表二、表三、表四”均为季度报表,请于下一季度初15日内,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局失业保险处汇总所属分支机构上一季度情况后,报送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二、部颁统计报表
         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表》等,即劳社统险1号至16号统计报表以及统计分析,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上报劳动保险部的同时,报送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一份。
         2.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等,即劳社统失[1999]1号至3号统计报表以及统计分析,请局失业保险处在上报劳动保障部的同时,报送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一份。
  一、 财务会计报表
  1. 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财务报告,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和年终决算,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局失业保险处在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同时,报送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一份。
         2.社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会议月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基金收支表及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局失业保险处应于次月15日前,报送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四、以上制度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人、联系电话报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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