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府[1996]8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1996]8号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

五、严格贯彻“先省内、后省外”的招工原则,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招用外少上劳动力必须按照省下达的控制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各行业招用新工人,应优先安排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一些行业,工种确需招用外省劳动力的,也应按一业定比例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就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优先为”两类“人员提供服务,省劳动厅要研究实施再就业工程与招工工作相衔接的具体措施,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简章审查工作,督促企业优先招用“两类”人员,并对私招乱雇外省劳动力的行为认真查处。
六、广泛开展就业,提高“两类”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就业机会。劳动部门的就业训练中心及技工学校要开展我种子形式的转业培训,成为转业培训的主渠道。有条件的企业,可自办转业培训,并将职工培训费重点用于富余职工的转业培训;企业自办培训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可统筹组织培训。同时,还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发展定点培训网点,开展转业培训和与用人单位联合开展挂钩转业培训。
对参加转业培训的失业职工,可减免其培训费。有条件的地方,劳动部门对培训“两类”人员的机构可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七、保障再就业工程的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以下简称两费)实行省、市统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的两费,额主按上年度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5%和结余额的20%比例提取,由劳动部门负责安排,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专款专用。两费提取、使用、监督、统筹管理办法,省劳动厅要商有关部门制定。
  八、加强对临时工调配费收入的收支管理,安排部分收入用于再就业工程。省劳动厅可从各地劳动部门收取的使用临时工调配费中提取20—30%,用于全省再就业工程,专款专用,不得作为管理部门的一般开支。目前,一些地方不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对临时工收费标准不统一,行为不规范,管理不严格。有的搞收费承包,有的搞比例分成,有的甚至将收费上入截留、挪作他用,对这些做法必须予以纠正。省劳动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的上费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提高使用效益。
  九、各地要贯彻落实《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篱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6]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两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定额发放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
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对“两类”人员的就业指导,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引导他们按照市场需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各方面都要关心、支持再就业工程,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促进“两类”人员再就业的社会氛围。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紧急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检查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情况的通知
·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关于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复函
·转发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印发的2003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