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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老薪[1996]6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粤老薪[1996]6号
【字体: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日

广东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
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5])35号)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我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包括乡、镇、私营、外商投资企业)都要编制本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填写《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劳动部门直接审批。
  二、劳动部门审批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记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企业支取工资必须凭《手册》从开户银行支取,不得再以其他手段套取或坐支现金。
  三、新开办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到劳动部门办理《手册》。
  四、企业当年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按以下办法编制。
  (一)企业当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当年工资计划基数和追加计划数构成。
  (二)工资计划基数第一年以上年度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核定。第二年以后按上年度劳动部门审批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为基础核定。
  (三)企业因效益增长或职工人数增加,可申请追加计划。申请追加计划时要填写《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追加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劳动部门直接审批。
  (四)企业申请追加计划时应遵循“两个低于”(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
  (五)人平工资水平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倍(含3倍)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应严加控制,一般不再追加计划。
  五、使用《手册》是政府对社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之一,所有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对不按规定使用《手册》的企业,劳动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部门将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停止支付工资通知》,同时抄送人民银行。开户银行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支付该企业工资。
  六、开户银行要认真按《手册》核定的计划数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对《手册》核定计划之外的工资支出,一律禁付。开户银行如违反规定,超过《手册》核定的计划支付企业工资,当地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罚款,直至停止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的处罚。
  七、企业要如实填报职工现有人数,如弄虚作假虚报人数以增加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按每虚报1人扣减当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5%处理。
  八、本暂行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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