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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综[1997]20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综[1997]20号
【字体:  
转发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单位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转发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单位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粤劳综[1997]20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深圳市经济特区分行、广州市分行、各二级分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市分公司:
现将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年]3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对金融系统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广泛深入地宣传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做法,有针对性地消除职工的思想顾虑,提高他们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认识和自觉性,引导改革工作健康发展。
二、各地要把金融系统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加强领导。金融系统应按照《劳动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统筹规划,认真制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工作步骤和有关配套措施。在实施中,要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平等竞争、择优录用、能上能下、按岗取酬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
三、金融系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措施和办法,要符合《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并与我省的有关规定保持衔接。金融系统可采用劳动部门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也可以采用行业统一的劳动合同文,但应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外来员工应使用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外来员工合同书》。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驻穗单位使用的外来工,应到省劳动厅鉴证。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金融系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在劳动合同文本、合同鉴证、骨干培训、工资分配和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要及时帮助金融系统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积极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同时按规定受理金融系统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金融系统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金融系统劳动合同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各级劳动部门与金融系统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共同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金融单位要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改革步伐,争取在1997年底前,在我省金融系统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应于每季度末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并由当地劳动部门汇总逐级上报。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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