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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5-9
【法律文号】:粤教考[2001]9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教考[2001]9号
【字体:  
关于二00一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教委(教育局)、招生委员会、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改革的通知》(粤教考[2000]1号)的要求,我省2001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下同)的招生(以下简称中招)考试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一报名,一次考试,按考生志愿分类择优录取。各地的中招考试工作应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同具体实施。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及时互相通报报名情况和考试成绩,共同将这项工作做好。现将2001年中招考试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凡初中毕业或结业生,或具有初中毕业同等学历者,均可报考。报考普通高中学校者,一般不超过18周岁。在校高中生(含职中、中师、中专、技校学生)不准报考。重读生(包括已经初中毕业和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或已读完初三第一学期无故停学半年的返校复读者)不准报考省重点中学、省一级学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结)业生可按劳动预备制有关规定报读技工学校。
 (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可分别设点实行统一报名。考生到第一志愿学校报名点报名,同时填报其他志愿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使符合条件的考生跨类报考普通高中和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在充分尊重考生自主选择升学意向的前提下,确保让更多的初中毕业生升上高中阶段学校。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制定不允许学生跨类报考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考生只能报普通高中,不能报中等职业(技工)学校。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考生只能报考本地的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凡已填报部省属、市属中专、技工学校志愿的考生,未经考生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不上报考生的成绩和志愿信息。各类学校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将学生报名情况及时汇总报教育行政部门。报考中等师范学校的考生,可按专业需要进行面试。
 (三)考生应缴交考试费。考试费按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中招考试费的标准缴纳,由负责组织考试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
 二、考试 
 (一)凡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均应参加各地级以上市组织的中招考试。跨地区招生的民办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参加学校所在的地级以上市组织的中招考试。初中三年均在非户口所在地同一学校借读的,经借读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加借读学校所在的地级以上市组织的中招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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