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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4-5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2]100号 【执行日期】:2002-4-5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2]100号
【字体:  
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视同问题的函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你局《关于开发区失业保险98年以前缴费认定标准的请示》津开劳人发[2002]31号收悉,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答复如下:
         在我市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之前有(企业自1998年10月1日前,事业单位自99年10月1日前)缴费年限视同问题,本着方便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原则,在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正常参加失业保险的情况下,可据失业人员本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其失业保险缴费视同年限。核定实际缴费年限时,在我市统一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前,涉及你区之外的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分中心与涉及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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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享受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剩余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二OO六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困难企业补缴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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