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做好基金回收和基金资产处置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基金存款和担保保证金,经办单位要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兑现转存协议,在不造成定期存款利息损失的条件下,能一次性兑现转存的,要一次性办理转存手续;确实有困难的,可分期办理,兑现所需资金,有关银行要采取调剂措施予以解决。 对用于投资参股的基金,要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基金资产转让方案,尤其要做好基金投放项目的资产确权和评估工作。基金资产评估工作由各市指定经财政部门授予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组织负责。对投资于广东发展银行的基金,广东省社保局和广东发展银行要按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按“基金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省政府提出的回收基金期限内办妥转让变现手续。广东省社保局要尽快汇总各地基金参股广东发展银行的情况,与广东发展银行协商落实有关工作。 对用于放贷的基金,要按上述要求,在做好回收基金的各项基础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基金债务人(包括其担保人)的跟踪和联系,能通过协议回收基金的,尽量采取协议回收的办法。对不认真履行还债义务的债务人,要争取法院的支持,在不造成参保人对社会保险认识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其赖债行为,促使其尽快清偿债务。对经查实有偿还债务能力而不履行还债义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要运用法律手段加大回收基金的力度。在回收基金工作中,如果出现债务人有意逃废债务、由于债权债务或产权关系不明确发生争议等情况,要及时提起诉讼,必要时要依法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等法律手段,确保基金回收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17号文的规定,应由财政拔款归还的基金,由使用基金的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列入明年的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三)严格把握政策。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1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销确实无法回收的基金,不符合核销条件(包括不在核销范围、不具备核销证明材料、基金损失的事实暂无法证实等)的,一律不得核销。核销基金必领取得证明“确实无法回收基金”的有效文件、资料(原件或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及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包括基金投放项目的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投资或借款损失的评估文件,基建工程结算,设备购置凭证,法院判决书,法院不受理申请通知书,财政无力归还经批准并有完备手续的社保机构办公场所、职工宿舍基建与办公设备项目、交通工具费用及当年符合财政、财务规定经费支出水平,用基金弥补经费的证明等。要将这些文件、资料、“核销申请”与“核销无法回收基金审批表”(见附件二)一并作为会计凭证入帐。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核销但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各市应统一核销基金时间、步骤,本通知发出之前尚未开展核销工作的,可安排在今年和明年的第三季度进行。每年核销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在上报核销基金表的同时,将“核销无法回收基金审批表”报广东省回收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必要时领导小组要求有关市提供核销项目的凭证和资料,并开会研究审议各地的核销项目,发现问题的,要求有关市予以纠正。 三、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发生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动用基金的市县,必须成立由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政府领导牵头,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审计、监察、银行等部门负责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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