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目的 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 依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为青少 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 明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共青团、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劳 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新闻出版、质 量技术监督等系统和行业以及区、街(乡)青少年教育、未 成年保护机构广泛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设 在上述系统和行业的基层单位,以后逐渐延伸。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应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 法》、《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保护 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六条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要 有明确的创建计划、专门的组织领导力量、切实的创建措 施、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要向社会公开创建维权岗的各 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依据其所在系统、行 业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特点,应具备和达到以下条件和标准: 1、深入宣传、贯彻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努力营造有 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为青少年的成长和 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其它切实帮助。 2、在侦查、检察、审判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充分考虑 青少年身心特点,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大力开展 扫“黄”打“非”、缉毒工作,严厉打击针对青少年的违法 犯罪活动;重视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并 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 3、根据青少年心理特点对劳教、服刑的青少年进行改 造、帮教;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建立青 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或确定共建单位,通过教育、培训等 方式指导青少年开展法制学习和进行普法宣传动;积极 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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