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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9-24
【法律文号】:团粤字〔2001〕68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团粤字〔2001〕68号
【字体:  
关于印发《广东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目的
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
依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为青少
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
明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共青团、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劳
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新闻出版、质
量技术监督等系统和行业以及区、街(乡)青少年教育、未
成年保护机构广泛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设
在上述系统和行业的基层单位,以后逐渐延伸。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应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
法》、《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保护
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六条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要
有明确的创建计划、专门的组织领导力量、切实的创建措
施、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要向社会公开创建维权岗的各
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依据其所在系统、行
业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特点,应具备和达到以下条件和标准:
1、深入宣传、贯彻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努力营造有
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为青少年的成长和
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其它切实帮助。
2、在侦查、检察、审判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充分考虑
青少年身心特点,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大力开展
扫“黄”打“非”、缉毒工作,严厉打击针对青少年的违法
犯罪活动;重视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并
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
3、根据青少年心理特点对劳教、服刑的青少年进行改
造、帮教;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建立青
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或确定共建单位,通过教育、培训等
方式指导青少年开展法制学习和进行普法宣传动;积极
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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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开展整治欠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关于《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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