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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9-24
【法律文号】:团粤字〔2001〕68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团粤字〔2001〕68号
【字体:  
关于印发《广东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4、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维护青年职工的劳动保障
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工的各项劳动保护工作,严厉查处
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组织青年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
动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
5、重视社区内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利用多种形
式增强青少年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
弱势青少年群体提供有效保护;积极做好孤残儿童的收养、
护理、教育、康复工作,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和儿
童收养登记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6、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
坚决制止和取缔各种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封建迷信
音像、图书等出版物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净
化青少年精神生活空间;发挥舆论、传媒优势,普及有关
法律知识,深入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并对
典型案例进行报道,效果显著。
7、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质量意识,加强对
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青少年食
品、用品质量,维护青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制
造、销售和经营有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商品、文化用品的
打击力度。加强对青少年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优化青少
年成长的环境。
 第三章  评比办法
 第八条  我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省、市、县
(市、区)三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表彰及撤
销等事宜,采取逐级申报、考核、命名的办法进行,评选
过程要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别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才有资格申报更高级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第九条  〗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领导小组每年
将根据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各市的省级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数额。省级优秀“青少年维
权岗”由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领导小组审定。各
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表彰及撤销等事宜,由
同级创建活动领导机构执行。
 第十条  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领导机构要
在当地党政部门的领导下,确保被推荐的单位具有先进性、
代表性。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冬市上报的材料,对
被推荐的“青少年维权岗”进行检查、考核,评选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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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开展整治欠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关于《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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