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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9-24
【法律文号】:团粤字〔2001〕68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团粤字〔2001〕68号
【字体:  
关于印发《广东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准,在全省青少年维权事业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单
位作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予以命名表彰。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  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领导小组将
每年对达到标准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予以命名,并授
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表彰,
要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既要大张旗鼓
地宣传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先进经验、典型事迹、优
秀个人,又要落实奖励机制,将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
表彰奖励纳入各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体系,要
争取根据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的实绩,在有关
政策及待遇方面给予倾斜。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
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资料档案,实现创建管
理工作的规范化。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全省创建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领导小组负责考核与管理。各级优
秀“青少年维权岗”由本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领
导机构负责考核和理。
 第十四条  团省委和有关单位共同成立省优秀“青少
年维权岗”监察委员会,对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进
行监督、检查,各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
机构,要通过成立监察委员会、聘请特邀监察员、组织检
查组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
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比不搞终身制,各
级创建活动领导机构要对已获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
称号的集体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以创建活动领导机构组织
检查的情况和特邀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
继续保留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达不到标准的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实行挂牌制度。正
在创建未被命名的单位,只能挂“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
岗”标语或旗帜; 已获得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
称号的单位,要悬挂相应级别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
匾。牌篇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醒目位置, 自觉接受
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的制作规
格按团中央统一规定:材料:铜板底,字为腐蚀凹体充色;
字体:“优秀”二字为行书体,“青少年维权岗”为综艺体,
落款日期为黑体,位于右下角;颜色:“优秀青少年维权
岗”为大红色,落款为黑色;足寸:省级为560mm(长)×
350mm(高),市、县级为480mm×300mm。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要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办法。
 第十九条  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申报、考核、监督、管理、奖励,按团中央颁发的办法进行,我省申报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统一由团省委负责组织、
协调、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省委城乡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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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开展整治欠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关于《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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