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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安〔1998〕91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安〔1998〕91号
【字体: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深圳市,各地级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原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省政府《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原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省政府 《广东省加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管理办法》,为公正、科学地对建设项目进行"三同时"(指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监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三同时"监察的对象是:

  1.建设单位是否要求项目设计单位编写《劳动安全卫生编》的行为;

  2.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行为;

  3.设计单位是否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行为;

  4.施工单位是否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的行为;

  5.建设单位是否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设计审查的 监察行为,采取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等单位进行设计方案技术性评价(以下简称设计评价),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设计评价报告书进行审查的办法。

  第四条  我省境内,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 项目(工程)和引进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评价。

  1.存在原劳动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所规定的爆炸危险性场所的;

  2.存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所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的;

  3.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所规定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

  4.生产过程中存在高温、低温、高空作业、噪声和有害粉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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