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养老保险省直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提前退休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退休审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决定建立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职工退休资格和退休待遇审核完毕后,在正式审批前,应由劳动保障部门或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企业劳资人事部门对拟审批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委托企业公示的,企业纪检、工会部门要对公示情况给予监督。 二、 公示范围为熟悉拟审批退休人员情况的本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三、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拟退休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报退休类别、拟审批退休的时间、拟审批的养老金数额等。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还应包括特殊工种名称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年限;病退的,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级别等。 四、 公示期一般为10天。公示期内,如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向负责审批的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经调查核实后,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调查核实后无问题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劳动保障部门委托企业公示的,该企业劳资人事、纪检、工会等部门还需联合出具公示证明。 各地、各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公示制度,严禁弄虚作假,真正把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附件:公示公告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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