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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府办[1997]1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1997]1号
【字体:  
转发省人事厅、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7]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事厅、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比较重视军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对促进部队建设和巩固防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当前各项配套改革尚不够完善,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碰到了一些困难。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高度重视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是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支持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的一项政治任务。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纳入地方人事劳动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精心组织,克服困难,把安置任务完成好。

     二、 随军家属安置就业,应根据其专长,尽可能就近安置,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不再予以安置。

     三、 安置随军家属工作,实行指令性计划为主,与自谋职业,自找单位相结合的办法。

     (一) 对在原籍有工作的随军家属(含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下同),应继续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9]32号)的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适当工作。广州地区除执行上述规定外,也继续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试行方法〉的通知》(粤府[1985]89号)和广东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局和省劳动局《关于妥善安置军队离休干部家属子女工作的意见》(粤组[1983]22号)的有关规定,对本人已联系好由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军队驻穗企业接收安置的,按干部和工人分别报省人事厅、劳动厅办理审批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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