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救助制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和全面掌握解围对象情况的基础上,做好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职工的申报、核实、发证以及建档建卡等工作,并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上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确定特困职工的救助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此外,对特困职工在交纳房租、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购买生活必需品、子女上学交纳学费等方面,要尽可能给予优惠待遇,以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对特困职工要实行动态管理,其申报和审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四、进一步落实各项解围政策措施 对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帮助困难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6]30号)规定,在银行开立工资预留户,并将企业的销货回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转入该户,预留出3个月工资的资金,用于职工最低工资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一些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解困工作主管核定,可实行“三家抬”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各地要制定出享受“三家抬”政策的标准及申报批准制度。对符合“三家抬”政策的困难企业,各级财政应确保落实贴息资金,银行要保证工资性贷款的落实,企业主管部门要筹措调剂一部分资金,以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五、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应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确有困难的也应发给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步伐,把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尽快纳入养老保障覆盖范围。 六、解围工作要与再就业工程紧密结合 要把积极促进特困职工再就业作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点。对下岗6个月以上的职工,夫妻双方均已下岗的职工,以及连续6个月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各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固定联系渠道,随时掌握情况,优先推荐就业。对合同期满的困难职工,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职工本人没有重大过错而又有要求的,企业原则上应与之续订劳动合同。夫妻双方已有一方失业或下岗的职工,另一方所在企业原则上不能再安排其下岗。 要教育困难职工和下岗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对经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两次推荐就业,符合条件而就业的,或者有劳动能力而无故不参加企业组织的生产劳动达两次以上的困难职工和下岗职工,停止其享受生活优惠待遇,或解除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要积极组织困难职工开展生产自救,鼓励和支持其自谋职业。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在资金、设备、场地以及办证、登记、税费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城镇集体企业困难职工的解困工作制度,由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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