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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7]166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劳部发[1997]166号
【字体:  
转发劳动部等十单位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
广 东 省 劳 动 厅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转发劳动部等十单位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
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粤劳关[1997]349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围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7]2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解围工作责任制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解困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党政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职工解困工作领导机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解困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困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督促检查。困难企业较多的企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提出企业职工解困的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把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通过建立健全解困工作责任制,把解困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分级设立帮困资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规定:“地方帮困资金由个人所得税等地方财力和社会各方面帮助解决,要确保帮困资金落实到位。”最近召开八届12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为了解决国有企业部分职工的基本生活困难,省必须按中央文件精神,分级设立帮困资金;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帮困;省级帮困资金负责解决省国有企业的问题,市、县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目前,省级帮困资金已经建立。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帮困资金制度,并确保帮困资金落实到位。企业职工解困工作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帮困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保证专款专用。
  三、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救助制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和全面掌握解围对象情况的基础上,做好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职工的申报、核实、发证以及建档建卡等工作,并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上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确定特困职工的救助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此外,对特困职工在交纳房租、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购买生活必需品、子女上学交纳学费等方面,要尽可能给予优惠待遇,以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对特困职工要实行动态管理,其申报和审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四、进一步落实各项解围政策措施
  对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帮助困难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6]30号)规定,在银行开立工资预留户,并将企业的销货回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转入该户,预留出3个月工资的资金,用于职工最低工资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一些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解困工作主管核定,可实行“三家抬”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各地要制定出享受“三家抬”政策的标准及申报批准制度。对符合“三家抬”政策的困难企业,各级财政应确保落实贴息资金,银行要保证工资性贷款的落实,企业主管部门要筹措调剂一部分资金,以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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