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 转发劳动部《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复函》的通知 粤劳关[1997]85号 各市、县(区)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复函》(劳办发[1997]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 能否开除的复函 劳办发[1997]24号 云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请示》(云劳 [1997]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职工因经济问题在达到退休年龄前未能证实其所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而在已超过退休年龄后才得到确认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这类人员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要求职工进行赔偿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但不宜给予开除处分。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