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 转发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粤劳关[1997]287号 各市、县(区)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7]2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劳 动 部 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 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 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粤劳关[1997]285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京劳仲文[1997]1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或撤销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如何确认被诉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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