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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4-26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1]133号 【执行日期】:2001-6-1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1]133号
【字体:  
关于对我市超市业服务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超市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超市业服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超市业服务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二OO一年六月一日起,凡在我市超市业新从业的服务人员,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业。已在岗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参加相应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继续上岗从业。
  二、 超市业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培训分期、分批委托取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培训许可证的培训单位承担;鉴定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第四十一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具体实施。合格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三、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本单位服务人员的宣传发动组织工作,建立培训、考核与工资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调动职工参加培训、鉴定的积极性。要深入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确保我市超市业服务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
  四、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实行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超市业服务工作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五、 各培训、考核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超市业服务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计划,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并确保培训、鉴定质量。实施培训情况,以及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我局职业技能培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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