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 |
| 【法律文号】:1993]135 |
【执行日期】: |
|
|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的通知 |
![]() |
广东省劳动局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 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的通知
市、县(区)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答复四川省劳动厅的《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芳办力字[1993]17号)转发给你们。今后,凡是企业采用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一项短期工作发包给私人包工负责人,由包工负责人组织临时务工人员去完成,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其用工主体及赔偿责任的确定问题,均按本复函及《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三年四月五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