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局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同意调整我省冶金企业高温冶炼岗位和露天采矿津贴标准的复函
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高我省冶金直属企业高温冶炼岗位和露天采矿的津贴标准的函》(粤冶人[1993]136号)收悉。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高温冶炼岗位津贴和露天采矿津贴标准的通知》(劳薪字[1992]42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冶金企业高温冶炼岗位津贴和露天采矿津贴标准。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后的津贴标准。高温冶炼岗位津贴:一级每人每天一元七角;二级每人每天一元三角;三级每人每天一元;四级每人每天七角。露天采矿津贴,一级每人每天一元七角;二级每人每天一元二角;三级每人每天八角。 二、高温冶炼岗位津贴和露天采矿津贴的工种范围,按冶金部(92)冶安环字第]64号《关于颁发<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通用规程<等八项管理与分级规程的通知》规定执行。企业需要重新确定实行津贴的范围和等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总公司审核确定。 三、资金来源: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按实际增资额一次性调增工资总额基数。未挂钩企业的增资额,从今年起分两年进成本。但增资额列入成本后,均不调整企业承包上缴财政基数。 四,调整后的标准可从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