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 |
| 【法律文号】:粤劳计函[1993]150号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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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公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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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局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公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6号)转发给你们,有关此类问题,请遵照此文规定执行。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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