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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薪函[1994]107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薪函[1994]107号
【字体:  
关于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后技师职务津贴发放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局
  关于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后技师职务津贴发放问题的复函
  
佛山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后技师职务津贴发放问题的请示》(佛市劳字[1993]第186号)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被聘任的技师执行技师工资标准后,如技师工资标准高于原工资加职务津贴的不再发放职务津贴;技师工资标准低于原工资加职务津贴的可补齐其差额。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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