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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薪[1994]117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薪[1994]117号
【字体:  
关于原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行企业工资制度套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原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行企业工资制度套改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一些由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的,其工资制度也应改按企业工资制度执行。现将套改企业工资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由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后,职工工资可执行原省劳动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劳薪[1993]87号)所附的工资标准。
  二、套改办法:
  1、原执行国家机关工资制度的,干部可按照职工本人当年符合国家有规定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就近往上套入企业工资标准;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当年符合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就近往上套入企业工资标准:普通工人按照本人当年符合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就近往上套入企业工资标准。工资额相同的不动。
  2、原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可按本人当年符合国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职员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按30%计)两项之和就近往上套入企业工资标准。原津贴高于30%的部分可作奖金形式发放。
  三、改行企业工资制度后,奖金、保险福利待遇等均按企业制度执行。
  四、审批程序:由套改单位按本通知精神制定套改方案,并附上职工工资套改审批表(见附表)报批。省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审批,各市企业的审批办法由市劳动部门决定。
  附:职工工资套改审批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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