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有关待遇的复函 广州海运(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有关待遇的请示》(广海劳函[1994]27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l号)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根据这一规定,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应终止其包括供养直系亲属在内所享受的各种劳保福利待遇。但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因病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应由原企业负责支付。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