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劳动厅 转发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省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附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广东省技工学校贯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 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0号)精神,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津贴的实施 (一)津贴是技工学校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津贴的实施要与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主管部门对津贴实行总额控制并制定指导性意见,学校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自主分配。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凡完成岗位职责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并经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津贴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发给,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和考核不合格或表现差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可少发或不发津贴,对考核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津贴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二)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津贴在单位工资构成中所占40%的比例,核定各校的津贴总额。学校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按国家和省的实施意见,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属技校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如何审批由各市决定。 (三)各技工学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从单位创收或奖金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解决需要设立的领导职务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人员多发的津贴。 (四)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进修学习的,学习期间的津贴可按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发给。 (五)除上述在规定占工资的40%的津贴比例以外,技工学校现行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行业岗位津贴等仍继续实行。 二、各类技工学校校长等行政人员根据学校所确定的类别分别执行三至六级职员工资标准,行政职务与职员职务等级的对应关系按附表一、二,三执行。其中;高级技工学校、国家级、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校长(含书记、下同)的起点工资标准,执行三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三档、副校长执行三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具体套改办法:高级技工学校,国家级、省级重点技工学校正副校长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套改杠子套改职员职务工资,凡套改的工资没有达到起点工资标准的,可进入起点工资标准,已达到起点工资标准及以上的,可在套改的职务工资基础上高定一档。上述高级技工学校、国家级、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正副校长如按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可在套改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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