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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护[1994]23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护[1994]23号
【字体:  
关于颁发《广东省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局
  关于颁发《广东省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
  为加强对乡镇劳动保护的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强化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我省实际工作情况的需要,在/-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经验及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乡镇劳动保护兼职
  监察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工作,强化乡镇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乡镇劳动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含县级市,下同)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政府部门中聘请有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
  第三条  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熟悉并热爱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的任命,由县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提名,并征求所在单位意见,本人填写《广东省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任命审批表》,经县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后由县劳动局任命,发给《广东省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证》和监察标志,同时报市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备案。兼职监察员证和监察标志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
  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一般任期三年,期满后经原发证部门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五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应负责对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进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业务方面的指导、培训和考核。任命部门应建立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的工作审核制度和档案制度,记录其参加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业绩。
  第六条  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的主要职权:
  (一)在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指导下,积极宣传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企业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配合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工作,积极参与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所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在乡镇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协调、组织做好本乡镇的劳动保护工作,并向其负责。
  (三)在执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任务时,应佩带监察标志,并主动出示《监察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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