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 |
| 【法律文号】:粤劳仲函[1994]110号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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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和《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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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局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和《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47号)和《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劳办发[1994]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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