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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仲函[1994]159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仲函[1994]159号
【字体:  
关于合同制工人被聘为干部后其劳动合同是否解除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局
  关于合同制工人被聘为干部后其劳动合同是否解除问题的复函
  
化州县劳动局:
  三月二十二日来函收悉。关于合同制工人被聘为干部,并已签订《聘干合同》以后,其原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解除问题,根据《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粤府[1986]134号文)第三十条 规定:“合同制工人被聘为干部的,其合同制工人身份不变,企业和个人均应继续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工龄和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经研究,我们认为,合同制工人聘为干部后,可视聘用期限和工作岗位变动,作变更劳动合同处理,不应解除原来的劳动合同。但如本人提出要求,坚持要解除合同的,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原劳动合同手续,并即重新与企业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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