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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仲[1994]132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仲[1994]132号
【字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通知
广 东 省 劳 动 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民法院: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妥善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劳动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新颁布的《劳动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各级人民法院、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劳动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化解劳动争议,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对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依法受理,及时妥善解决。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要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可缓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加强教育疏导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案件;因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就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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