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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2-20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1]48号 【执行日期】:2001-1-1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1]48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自去年9月我市实行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以来,大部分缴费单位均能够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有个别企业借故不能按时足额缴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我市《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离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参加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缴费单位和职工,应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确有困难不能足额缴费的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暂不记载欠缴月份的职工个人帐户。
  二、 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执行。
  三、 本《通知》自二OO一年一月起施行。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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